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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提供劳务还是义务帮工?傻傻分不清!
作者: 时间:2024/10/26 阅读:15次

提供劳务还是义务帮工?傻傻分不清!

老杨

我是在接受被告村委会的指派为路桥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的,符合提供劳务受伤的特征,村委会和路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应共同赔偿我经济损失15万元。

原告维修水管的行为已超出村委会指派的劳务范围,不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受损的范围,我们不应承担责任。

村委会

路桥公司

原告是在接受村委会指派提供劳务过程中受损,与我们无关,我们也不应承担责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老杨、村委会和路桥公司为何互相推卸责任呢?

案件经过

老杨是村委会雇佣的电工,日常负责村里的用电事宜。路桥公司与宝坻区某镇政府签订了修路协议,相关村委会为修路事宜提供便利与协助。

事发之日,路桥公司正负责维修乡村公路,此时他们需要使用村内的电力设施,于是村委会便安排老杨去接通电源。完事后,恰逢路桥公司自行准备的取水设备出了故障,水管从水泵上脱落,路桥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见老杨手中有钳子等工具,遂请求他协助将水管接好。老杨心想,村委会让他接电的目的就是为了修路取水,所以这个忙必须得帮。

于是他二话不说,撸起袖子就开始接水管,正干得热火朝天地之际,水管上的铅丝崩开,恰巧打到了老杨的眼睛,老杨瞬间疼地睁不开眼,止不住地流眼泪。现场施工负责人立马拨打了120,并陪同老杨就医、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扣除垫付部分,老杨自己又花了4、5万的治疗费。

伤情稳定后,老杨向法院申请组织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老杨的角膜穿通经修复手术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随后,老杨便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愈烈。经审理,承办法官归纳了他们之间的争议焦点,就是老杨帮助维修水管的行为究竟是在提供劳务中受伤,还是在帮工行为中受伤。因村委会雇佣老杨只负责村里的用电事宜,老杨维修水管的行为虽是心系村里的工作,但确已超过了村委会指派的“接电劳务”的范围,所以应认定为对路桥公司的帮工行为。

义务

帮工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基于侵权责任中“获得利益的人承担风险”之报偿原理,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帮工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帮工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

宝坻法院认为:

宝坻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经过、利他程度、损害后果、原告过错、双方权利义务平衡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路桥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0%,合计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路桥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修正)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否则出了意外,自己还得负责;被帮工人也应知道你接受的不只是帮忙,还有应承担的责任,需要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勿让他人的好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线

供稿|大白庄法庭

制作|审管办

原标题:《【以案普法】提供劳务还是义务帮工?傻傻分不清!》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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