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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城女性学法122】女性权益保护指南——职场·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铠甲
作者: 时间:2025/3/21 阅读:14次

你是否听过这些话?

——“抱歉,你很优秀,但我们只想招录男性。”

——“嫁人了还争什么娘家财产?”

——“结婚生子是女人的义务,由不得你!”

这些刺耳的声音

是偏见,更是违法的谎言!

法律从不沉默

它为每一位女性锻造了坚不可摧的铠甲

——在职场中捍卫平等

——在婚姻里守护尊严

——在家庭间击碎桎梏

快来查收这份『女性权益保护指南』

助力每一位女性筑牢权益防线

活出尊严与精彩!

Part.01

职场篇

平等就业,拒绝歧视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招聘中询问婚育状况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三、女职工“特殊时期”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Part.02

婚姻篇

财产明晰,权益无缺

一、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二、不是所有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全职太太离婚可申请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Part.03

家庭篇

权利平等,打破桎梏

一、遗产继承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女性有权决定“生与不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三、农村土地承包女儿也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是女性最坚实的后盾

勇敢主张权利并非“计较”

而是对尊严的捍卫

若遇权益侵害

请勇敢捍卫属于自己的权益!

愿每一位女性都能手握法律之盾

活出从容人生!

来源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原标题:《【雪城女性学法122】女性权益保护指南——职场·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铠甲》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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