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吴兴招聘网

手机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场薪闻 > 就业指南 > 初入职场 > 打工人警示:出国务工不“留痕”,诉求难赢空劳神
打工人警示:出国务工不“留痕”,诉求难赢空劳神
作者: 时间:2025/2/18 阅读:9次

近年来,伴随国际间交流的日益频繁,出国务工逐渐成为一种新兴就业模式,出国务工劳动纠纷也随之增多。然而,令人惋惜的是,有些案件中,出国务工劳动者明明占据道义,却因务工证据缺失,在法庭上难以自证,只能眼睁睁看着诉求被驳回导致败诉,实在令人唏嘘。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出国务工的小李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小李(系中国人)通过招聘,乘坐国外航空到某公司务工,工作地点在国外。某公司委托被告(系国内企业)代发其中国国籍员工工资。因小李未领取到2024年7月份的工资,便向被告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小李7月份的工资、补偿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的补偿金及补签2024年2月至2025年2月的劳动合同,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小李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小李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七月份工资及补偿金。

裁判结果

经审理,小李没有证据证明其由被告招录或劳务派遣;其次,小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上下班受到被告约束和监督,被告对小李的工作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亦无考核管理,虽然被告有代某公司支付小李的报酬,但是实际用人单位和支付小李报酬的并非被告。故由于原告小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定原告小李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李主张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依法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劳动是人们获取报酬、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方式,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然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当劳动纠纷出现时,证据就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劳动者的诉求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出国务工劳动者作为维护自身在国外权益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行动,增强证据意识,对劳动合同、报名表、工资单、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工牌、工作邮件和聊天记录等务工证据,及时“留痕”并妥善保存,为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筑牢防线。同时,要合法出境,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务工,选择具备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办理出国务工手续。

当然,如果我们在国外务工期间遇到劳动纠纷,也不要慌张,可以及时向国、内外劳动行政机关、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寻求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 |刘燕红 陈思奇(青年理论小组)

编辑 | 张朵朵

原标题:《打工人警示:出国务工不“留痕”,诉求难赢空劳神》


来源:澎湃新闻
热门推荐